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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

发布时间:2019/12/27 10:28:26 作者:admin 浏览量:1848次

 

 

 

 

 

 

 

 

 

 

 

           南京市江宁区粮食幼儿园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4

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8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10

第四章  幼儿及家长管理.................. ............11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 ....... ......12

第六章  卫生保健管理............ ....... ...... .....13

第七章  财务后勤管理.......... ....... ....... ......14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 ...... .......14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 ............    15

第八章  附 则............................... .....   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粮食幼儿园;举办者:江宁区粮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单位。是一所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惠民幼儿园,学制三年。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范围:学龄前儿童教育;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100人左右;办学的层次:初级;办学的形式:全日制授课。我们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下一阶段及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上元大街772号,邮政编码:211100;设立时教学地址:自有,邮政编码:211100。

第六条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园注重发挥科学民主管理,努力将本园办成家长满意、高质量、有特色的的江苏省优质幼儿园。

第八条  幼儿园办园风格

办园理念:人文、民主、和谐、创新

人文:以幼儿发展为本,以家长的需要为本,以教师的成长为本,采取个性化的管理及个性化教学,让幼儿、家长、教师倍感人文关怀;创造条件和机会发挥个人专长、激发个人潜能;全体成员团结互助、友好合作、奋发向上。

民主:尊重幼儿、尊重家长、尊重教师;平等善待每一位幼儿、家长、教师;创造条件让教师、幼儿、家长参与幼儿园的管理 。

和谐:幼儿与幼儿之间,幼儿与教师之间,幼儿与环境之间,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管理者之间,教师与制度之间关系协调一致,和谐发展。

创新:不受约束的空间环境、灵活的游戏安排、特色课程的尝试,让幼儿与教师时刻感受到自由与创新的气息;力争创造性地解决问题,不断学习,推陈出新。

办园宗旨:一切为了孩子,对社会、对家长尽心尽职。

办园目标:以教科研为先导,以管理为基础,以质量求生存,以改革促发展,以特色创品牌。

园风:团结、奉献、求实、创新

教风:热忱、严谨、挚爱、善诱

学风:活泼、好问、动手、动脑

 

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江宁区粮食幼儿园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人数5名。在江宁区粮食幼儿园理事会成员中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变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4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江宁区粮食幼儿园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园长,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  园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聘任和解聘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并组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六)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备的条件;

(七)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八)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九)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十)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五条  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保育教育和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智慧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

(六)规范幼儿园管理。

(七)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九)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十)负责组织实施幼儿园章程,向教职工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幼儿园的共青团、工会等组织要自觉当好幼儿园与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除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外,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加强幼儿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园内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幼儿园改革发展的重大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首届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举办者依法在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园长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本教育机构的首届法定代表人:成格萍。

第十九条  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核。

 

资产与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性质:自主拥有。

第二十一条  资产来源:举办者单位出资。

第二十二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教育机构筹设时举办者办学出资额:270多万元;

第二十三条  其他出资方式:无。

第二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受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资出逃,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

 

 

园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园务委员会的构成:

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幼儿园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团支部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园长任主任委员。下设保教管理部、专业发展部、后勤保障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九条  园务委员会的职能:

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机构,在园长领导下工作。对幼儿园重要工作的方案、幼儿园发展的长远规划以及学年度工作、人员奖惩、财政预决算方案等方面制度的建立、修改以及其他涉及全园的重要工作进行研究。

第三十条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议。

 

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幼儿园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决算、教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

(三)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幼儿园干部。

教职工大会每年召开1-2次,讨论审议全园重大工作。需要时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解决应急问题。幼儿园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教工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行使教工大会职权,处理教职工日常事务。

 

家长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由各班老师推荐2—3位家长组成园级和班级家委会,在园长指导下协助幼儿园开展各项工作,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教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的办法,择优录取,对被录用的教职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规章、政策,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向教职工公布方案。由园长聘任教研组长及各岗位工作人员,聘任争议由园务会负责调解。

第三十六条  由园长统一签订聘任合同和岗位合同,聘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十七条  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

第三十九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三要八不准”

第四十条  力争达到优秀幼儿教师职业素质基本要求。

第四十一条  教师职责:

(一)遵守幼儿园园规,具有良好的师德,有“在幼儿园一日就要认真工作一天”的集体主义意识和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

(二)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培养目标和园务计划,遵循幼儿身心的发展规律,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学期计划,主题计划、周计划,日计划)并认真做好总结。

(三)认真实施计划,观察、记录、评估每个幼儿并做好相应记录(教学反思记录,区域游戏观察记录,个案观察记录等),以促使每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有所发展。

(四)完成业务计划要求,创设与保教要求相适应,并使幼儿能主动参与的生活与教育环境。组织安排好一日活动,认真组织教学活动,寓教育于游戏活动之中。进班前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教具、教材重点、难点等),带班时做到人到心到,不在活动中玩手机、接电话,不擅自离开岗位。严格执行幼儿一日作息制度。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管理好幼儿生活(进餐:一静三清;午睡:按时、衣服折叠、盖被、入睡率等;仪表:指甲、头发、衣服、鞋子;个人清洁卫生习惯:洗手、擦脸、饮水、漱口、使用毛巾等)。根据季节做好防暑降温、防冻保暖工作,幼儿出勤率不得低于92%。

(六)热情接待家长,了解全班幼儿家长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教育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家访并做记录。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家园一致教育工作,做好家园联系工作,定时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情况,定期召开家长会,指导家庭教育,教师与家长要建立正常关系。不向家长或幼儿索取物品、代办私事。

(七)按时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参与并积极发表意见。按时认真参加观课、评课活动,在完成业务计划布置的工作之外,做好业务资料积累工作。根据本人特点或业务上的难点进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有明确的阶段工作目标,既要扎实工作,又要提倡创新研究精神,鼓励创造性地完成各项任务。

(八)做好教室环境清洁卫生工作,做好班级内教具、玩具及个人学习、备课用品等财产保管工作,节约使用纸张等各种易耗品。

(九)外出参加开会、学习、观摩等活动者,必须由园部统一安排,回园后撰写学习心得和体会。

(十)搭班教师要互相合作,做好每日交接班工作,建立每周一次商讨班级工作制度,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统一教育方法,实行教育上的一致性。

(十一)教师必须服从园方代班安排,幼儿园保教需要,如有对外接待任务,要主动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十二)自觉维护幼儿园声誉,向家长、社会宣传幼儿园,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招生工作。

 

第四章  幼儿及家长管理

 

第四十二条  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四十四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四十五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不公平的评价或行为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幼儿园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三)在园参加的各项测评评语、等第获得公正评价。

(四)享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关心班级和他人,自然、自主、自信;尊重、和谐、生长。

(四)维护幼儿园声誉。

第四十七条  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栏、电话、微信公共平台、橱窗、园网站等多种手段进行家园联系,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定期召开家长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九条  依据国家教委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江苏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我们的办园理念:人文、民主、和谐、创新。

第五十条  依据我园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调课或停课,调课须经领导批准。

第五十一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开展“人人有专题”和“随堂听课活动”坚持每月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教科研活动。

第五十二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活动多个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五十四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个案,严肃招生纪律。

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五十六条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全体师生努力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八条  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各年级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秩序井然的工作环境。

第五十九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六十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环境卫生检查制度并将其纳入月工作考核中,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六十一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汤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六十三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六一”体检;每学期测身高、体重两次,视力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园内严禁吸烟。

第六十六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六十七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六十八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六十九条  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正确合理进行预、决算,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幼儿园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或申请经费支持。

第七十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七十一条  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七十二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七十三条  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无重大事项变化,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

第七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须经决策机构理事会经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文件,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幼儿园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生源不足,无法继续办学;

(二)经营亏本,无法继续办学;

(三)法人有重大刑事案件。

第七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一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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